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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道高速公路車輛拖救服務須知及收費標準

國道高速公路車輛拖救服務須知及收費標準

一、辦理方式:
(一)將高速公路劃分為七個區段,本局每二年公告委託民間廠商辦理大、小型車之拖救服務。
(二)各區段之服務範圍及承辦廠商名單如下:


 區段        服務轄區
全區  國道全線  
第一區段 國道1號基隆端至林口交流道(含汐止至五股高架道路)
國道3號基金交流道至土城交流道(含台2己線港西聯絡道)
國道3甲全線  
第二區段
 國道1號林口交流道至新竹系統交流道
國道2號全線
國道3號土城交流道至香山交流道  
第三區段 國道1號新竹系統交流道至台中交流道
國道3號香山交流道至和美交流道
國道4號全線  
第四區段 國道1號台中交流道至大林交流道
國道3號和美交流道至古坑系統交流道
國道6號全線  
第五區段 國道1號大林交流道至永康交流道
國道3號古坑系統交流道至關廟交流道
國道8號全線  
第六區段 國道1號永康交流道至高雄端
國道3號關廟交流道至林邊端
國道10號全線  
第七區段 國道5號全線  


(三)服務項目:只辦理大、小型車之拖救,不辦理加油、加水及車輛檢修。
(四)服務時間:全天候二十四小時。

二、收費方式:
(一)小型車拖救收費方式
採統一收費價格,收費項目有下列各項:
1.車輛拖救費:拖救里程在十公里以內者,收基本費1,500元,超出一公里,每公里加收50元。
2.現場作業費:
  (1)第一類:收取1800元,項目如下:
       車輛翻覆、衝至下邊坡、撞入大車底盤、掉入山谷下
  (2)第二類:收取900元,項目如下:
      衝至上邊坡、後輪破損、四輪傳動車、後輪傳動車、陷入水溝、底盤卡於凸起障礙物、機件脫落或車輪咬死致無法直接執行拖救作業
  (3)同時有兩類情形發生時,取其計費較高者。
  (4)以上各類費用不含拖救費用,拖救費依拖救計費方式辦理。
  (5)其他輕微狀況不收取現場作業費。
3.待時費:事故車輛拖至警察隊製作筆錄,拖救車等待期間之費用,每小時以150元計,第1小時若不足30分鐘不予計費,超過1小時以上,不足1小時之時間以1小時計。
4.本項收費價格已包含營業稅、各車道或路肩上拖救之危險津貼、假日及夜間加成及其他各種費用在內。

(二)大型車拖救收費方式
1.大型車拖救費率表

 

註:本表僅適用於故障或事故車輛之拖救,不含事故現場作業狀況。

 2.其他服務項目費用(取得車主或駕駛人同意後方可執行):  
(1)放煞車(洩壓): 1,000元。
(2)拆地軸或傳動軸: 1,000元。
(3)動用隨車吊桿(適用狀況:輪軸脫落、變速箱脫落、傳動軸折斷等、需動用吊桿方可執行拖救作業等):15公噸以上最高加收5,000元,14.9公噸以下最高加收3,500元。
3.警戒車:視現場待拖救之大型車佔用「主線車道數」(不含路肩)計算,每一車道以一輛警戒車為限,每輛警戒車1,000元。
4. 待時費:事故車輛拖至警察隊製作筆錄,拖救車等待期間之費用,每小時以150元計,第1小時若不足30分鐘不予計費,超過1小時以上,不足1小時之時間以1小時計。
5.上述各項費率皆為上限,且未含營業稅。


三、注意事項:
(一) 拖救前:
1.先查看前來拖救之拖救車是否為高速公路局特約拖救車,第一至第六區段(國道1、2、3、國3甲、4、6、8、10號)之特約拖救車車身為黃色,並以黑色標示「高速公路局特約拖救車」(如附圖)字樣,第七區段(國道5號)之特約拖救車車身為黃色,但車身週邊以紅色噴繪(寬度約20公分)並以白色標示「高速公路局特約拖救車」(如附圖)字樣,前擋風玻璃貼有識別證(如附圖),拖救人員均穿著所屬公司制服並佩戴拖救服務工作證(如附圖)。
2.請先索閱「高速公路小型車輛拖救服務契約三聯單」或「高速公路大型車輛拖救服務契約三聯單」,拖救服務費用標準並登載於三聯單第三聯背面,於詳閱內容及核對登錄資料(包括執行服務之拖救廠商、車輛與服務人員),確認無誤並於「車主及駕駛人簽章」欄位簽認後,才可同意其進行拖救作業。
3.小型車輛拖救服務費用區分為「拖救費用」、「待時費」及「事故現場作業費」三項,大型車輛拖救服務費用則區分為「拖救費用」、「待時費」及「其他服務項目費用」三項,請車主或駕駛人要求服務人員逐項按實填寫,以避免爭議。
4.請車主或駕駛人自行指定拖往地點,且自行指定修理廠,以保障自身權益。
(二)拖救後:請務必索取拖救服務契約三聯單之車主聯(第三聯),及向拖救公司索取「統一發票」,以作為日後申訴或檢舉之憑據。
(三)相關規定:
1.車輛在行駛途中,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,應滑離車道,在路肩上停車待援。滑離車道時,應先顯示方向燈逐漸減速駛進路肩,車身或所載貨物突出部分,須全部離開車道。待援期間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,並在故障車輛後方50公尺至100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警示。
2.前項情形汽車無法滑離車道時,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,應在故障車輛後方100公尺以上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,同時應即通知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;待援期間,車上所有人員都應下車至車輛下游之護欄外或安全處所(路側無護欄,則於故障車輛下游適當處)待援,並『面向車道』以隨時警戒後方來車。
3.汽車行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時,停放車道外側路肩之故障車輛逾2小時者,除應予拖、吊、移置、保管、處理外,並應予以舉發處罰。
4.有關用路人持金融卡或會員卡附有免費拖救服務,係該等發卡銀行或會員公司與其客戶所訂契約服務項目之一,但該等免費拖救服務係契約之一部分,屬營業行為之一,故其所提供免費拖救服務,若是發生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上,仍應受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」第26條之規範,即執行該等免費拖救服務之拖救車輛,應經本局登記許可。

四、查詢、申訴管道:
用路人如遇有不當或超收費用及其他不法行為,或有任何疑問時,請記明拖救車車號、編號、公司名稱、發生時間、地點等資料,敘明理由,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(三聯單、發票)向三聯單上的轄區工程處查詢或檢舉。
(一)北區工程處 - 電話:(02)27936555轉2206
   轄區:國道1號(基隆端至新竹系統交流道)、國道2號(全線)、國道3號(基金交流道至香山交流道)、國道3甲(全線)、國道5號(全線)。
(二)中區工程處 - 電話:(04)22529181轉3351
   轄區:國道1號(新竹系統交流道至大林交流道)、國道3號(香山交流道至古坑系統交流道)、國道4號(全線) 、國道6號(全線)。
(三)南區工程處 - 電話:(06)2363201轉2398
    轄區:國道1號(大林交流道至高雄端)、國道3號(古坑系統交流道至大鵬灣端)、國道8號(全線)、國道10號(全線)。
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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